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因地制宜,精准组织实施。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2年版)》时,要结合本地区中心工作、产业发展现状、质量安全形势、监管资源和技术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因地制宜,适度增减,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二、加强统筹,强化协同联动。各单位在制定实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时,要强化协同联动,进一步形成全国“一盘棋”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格局。要加强信息报送,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三、加强评估,做好动态调整。各单位要及时评估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实施情况,根据政策要求、质量状况等,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切实提升精准性和有效性。
以下消防产品作为国家重点监管类别列入

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4.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5.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10. 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报废的灭火器如何处理?
咨询:报废的手提灭火器收废品的不要,又没法扔垃圾箱,放着又占地方,为什么没人回收的,这一块的市场那么大,国家现在对消防的检查力度又大,灭火器基本是每个公司、商店的必备品,为什么不能专业回收呢?
回复: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5.1.4条规定:“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应急管理部归口的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 95-2015)“7 报废与回收处置”中对于灭火器的回收处置方式和回收单位也作了相关规定,明确“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